虚拟币交易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,且相关业务活动被一律严格禁止。根据我国监管部门的权威定性与司法裁判规则,参与虚拟币交易及相关活动不仅无法获得合法权益保障,还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与财产损失自担的后果。

最高人民法院明确,任何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背公序良俗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;涉嫌破坏金融秩序、危害金融安全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。例如,在涉虚拟币交易的民间借贷、委托投资等纠纷中,法院均以交易违背公序良俗及监管政策为由认定合同无效,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或赔偿损失的诉求,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。202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新增“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纠纷”案由,仅为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程序问题,并非认可虚拟币交易的合法性,核心监管红线未变。

虚拟币交易缺乏合法监管框架,易被用于洗钱、非法集资、诈骗、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,参与者财产安全无保障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、资金划转、清算结算等服务,互联网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、营销宣传、付费导流等服务,违规者将被依法处罚。企业、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“虚拟货币”“加密货币”等字样,违规将被清理整治。